<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信息正文
        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 试行办法
         
        信息来源:雁江区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9-10-0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推动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约监督员,是指应本区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邀请,由区政协推荐到邀请单位担任民主监督任务的区政协委员。

        第二条 担任特约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

        (三)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热爱监督员工作,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聘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及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实行监督。

        (二)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有关专项活动、专业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巡视,及时了解被监督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聘请单位工作的批评、建议。

        (四)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指导,遵守聘请单位的工作制度,严守聘请单位的保密规定。

        (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客观反映情况,自觉维护政协委员形象。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选聘程序

        (一)聘请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聘请特约监督员的申请,说明拟聘请人数、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区政协办公室根据聘请单位的要求,在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出预备人选,报主席会审定,并函复聘请单位。

        (三)聘请单位确定人选后,向受聘委员颁发聘书,并函告区政协办公室和委员所在单位。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解聘

        (一)特约监督员的聘期按聘请单位规定的期限执行,聘任期满后,自行解聘。

        (二)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建议聘请单位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期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特约监督员工作的,不再担任区政协委员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

        (三)特约监督员的解聘,由聘请单位与区政协办公室协商,在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报区政协主席会审定,并通知委员本人,收回聘书。

        (四)申请不再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需由本人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并与聘请单位协商后,报区政协主席会审定,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聘请单位、特约监督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服务管理

        (一)区政协特约监督员工作由分管区政协办公室的副主席负责,并由区政协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区政协办公室应协同聘请单位定期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学习培训,召开特约监督员座谈会,交流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水平。

        (三)区政协办公室要同聘请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履职情况纳入委员年度履职统计,同时反馈委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聘请单位负责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为特约监督员知情明政提供必要条件,切实保障特约监督员的知情权。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保证其履职时间和工资、奖金、职称评定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主席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