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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 委员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雁江区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9-10-0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政协委员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协队伍自身建设,促进政协委员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根据新修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的领导下,区政协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区政协委员日常管理、履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会委员。

         

        第二章  区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的工作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进行协商式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进行协商讨论,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六)有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七)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

        (八)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九)有履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十)有受到本会作出视为自动辞职或劝其自动辞去政协委员职务、取消政协委员资格、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理时,提出复议请求的权利。

        第五条  区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协知识、统战理论及做好政协工作必需的经济、社会、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增强为建设美丽繁荣怡然雁江服务的才能和议政为民的能力。

        (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三)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廉政建设。

        (四)遵守并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和区政协全体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立德、立功、立言。

        (五)按规定出席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及其他会议,参加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六)密切联系本行业、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每年至少提出1件提案,参加1次社会活动,反映1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撰写1篇调研报告或参与1次调研报告讨论,为群众办1件实事好事。

        (七)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着力当好排忧解难的使者、传达善意的使者、涉外工作的使者和文化工作的使者。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积极为脱贫攻坚的事业作出贡献。

        (八)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九)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  尊重和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基础和重要职责。区政协及各相关单位要切实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区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不断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区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加强学习。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在任期内,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新任区政协委员进行政协知识、统战理论等集中培训。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举行专题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并及时提供学习资料,帮助政协委员更好的知情明政。

        第九条  区政协通过建立政协委员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为政协委员搭建开放式的政协系统学习交流信息平台。

        第十条  区政协各委员小组每年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活动不少于2次,并努力为政协委员的学习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区政协委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同时,坚持挤时间自学,努力提升学习能力和履职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四章    区政协委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协委员日常管理工作在区政协主席会领导下,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委、区政协办公室牵头,各委室负责政协委员的组织、联络、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各委员活动小组、各界别(界联)活动小组、乡镇片区委员活动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委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日常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区政协委员履职档案,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委负责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等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委员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区政协委员动态管理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区政协委员,区政协将实行表扬激励;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或违法违纪的区政协委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警告处分、劝其自动辞去政协委员职务、取消政协委员资格、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区政协主席会成员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座谈、走访活动,倾听政协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章    区政协委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区政协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乡镇片区委员小组,界别(界联)小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须按程序请假并经批准。区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界联)及委员小组、乡镇片区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提出提案等情况,分别由上述组织单位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每年年终由区政协各委室、界别(界联)小组,按照综合考评要求,对本委室委员小组委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中应以日常考勤、考绩登记情况为依据,认真严格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送交区政协委员联络委,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委汇总报区政协主席会审定后,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为区政协委员。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

        (一)参加学习情况。包括参加区政协统一安排的和各委室、委员活动小组、乡镇片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界联)小组组织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政策宣讲、政协业务知识培训、有关专题讲座等。

        (二)参加会议情况。包括全程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参加有关议政协商、参加有关专题讨论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等。

        (三)参加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区政协统一安排的相关活动,参加各委室、委员活动小组、乡镇片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界联)小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四)开展“五个一”履职情况。包括积极提交政协提案,认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积极参与政协视察调研,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企业委员积极奉献回馈社会,机关事业单位委员积极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等),努力完成各项专门任务(积极参与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会、讨论会等,会上积极发言并提出意见建议,认真完成区政协安排的专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对委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一)日常考核。参加区政协统一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集中视察调研活动情况、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完成主席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等,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参加区政协各委室、委员活动小组、乡镇片区委员活动小组、界别(界联)小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情况,由相关委室和界别(界联)小组负责考勤统计。开展政协委员“五个一”履职情况由相关委室负责考勤统计。

        (二)年终综合考核。区政协成立政协委员年度履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区政协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委室负责人为成员。每年年底,由主席会统一安排委员年度履职综合考核工作,各委室具体组织实施,并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委员上一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将委员的年度履职工作目标量化分值,基本分值为100分。对履职积极性高、效果明显的另加分,对不认真履职、不达标的扣分。基本分与加分、扣分之和为委员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称职,60分—7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在考核称职等次的委员中评出优秀政协委员(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每年年底,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委员联络委牵头,以各委室委员活动小组、界别(界联)小组为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区政协办公室和各委室委员活动小组、界别(界联)小组、乡镇片区委员活动小组的日常考勤统计,严格按照附件的考评标准,对委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考核初评等次意见,评出年度优秀政协委员,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主席会审定。年度履职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委员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分办法。

        (一)扣分标准。参加学习: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请假一次扣2分;参加会议: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请假一次扣2分;参加小组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请假一次扣2分;开展“五个一”活动:每少完成一项扣3分;完成主席会交办的其它事项:无故不完成扣5分;受到各级党政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的扣10分。

        (二)加分标准。提交的政协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的每件加5分;办实事好事效果好、回馈奉献社会影响面广的加5分;反映的社情民意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省、市、区政协或区委、区政府采纳或领导签批的,一条加5分;个人调研文章受到市级以上刊物采纳或领导签批的,加5分;完成区政协主席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积极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区政协主席会交办的各种工作任务和专项工作任务加5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奖惩。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二)存档。建立委员履职档案,一人一档,如实记录委员个人履职情况。每年2月底前,各委室负责将本小组委员上年度《资阳市雁江区政协委员个人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表》和受表彰奖励及惩诫情况的相关资料交区政协委员联络委,存入委员个人档案。

        (三)通报。委员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是企业委员的,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通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并进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六章    区政协委员的奖惩和辞职

         

        第二十四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区政协委员给予表扬和激励。

        (一)开展评选优秀区政协委员活动。依据考核结果,每年区政协评选一次优秀区政协委员,优秀区政协委员在年度考核称职等次的政协委员中评选,每年原则上按照称职委员的15%评选优秀委员。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通报表扬。在本届任期内,个人连续2次以上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作为推荐下一届政协委员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多次获得区政协表扬激励、表现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区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推荐。

        (二)开展评选区政协委员优秀提案活动。撰写的提案对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或问题的解决,有较好成绩或较大贡献的政协委员进行表扬激励。每年按立案提案数30%的比例评选优秀提案,评选出的优秀提案在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通报表扬。区政协委员在任期内连续2次以上获得优秀提案单项表扬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区政协委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分为诫勉谈话、警告处分、劝其自动辞去政协委员职务、取消政协委员资格、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五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区政协委员在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政协委员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3次(因公准假的除外)不参加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未经准假,2次不参加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的;连续2年无提案、无建议、未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七条  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辞去政协委员职务:因工作岗位职务设置的区政协委员,工作岗位变动不再适宜担任区政协委员或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区的,应主动辞职,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3个月后未主动辞职的,视为本人自动辞去政协委员职务;区政协委员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区政协委员在届内连续3年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按组织程序劝其自动辞职。

        第二十九条  区政协委员在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政协委员资格:一年内4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区政协任何会议、活动的;一年内不参加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界别(界联)小组、乡镇片区委员小组组织的任何会议、活动的;违反区政协关于委员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诫勉谈话、警告处分后,仍坚持错误行为的。

        第三十条  区政协委员在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提名推荐为政协委员时,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区政协委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委员资格自然注销。

        第三十二条  对区政协委员给予诫勉谈话由区政协主席会决定;给予警告处分由区政协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辞去区政协委员职务、取消区政协委员资格、撤销区政协委员资格,由区政协党组会研究,与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协商,提出是否辞去委员职务、取消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建议,经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报区委同意后,由区政协主席会协商同意,区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区政协委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由区政协注销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区政协委员作出视为自动辞职或劝其自动辞职、取消政协委员资格、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理决定后,区政协应书面告知区政协委员本人,本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区政协提出书面申辩,区政协应组织复议,经区政协主席会研究,区政协常委会作出维持或变更的处理决定,并由区政协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区政协委员退出委员队伍后,区政协应将结果书面通知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政协委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受到劝其自动辞去政协委员职务、取消政协委员资格、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理的区政协委员,本届政协期间,其不再担任区政协委员;本届政协换届时,将不再推荐其担任下一届区政协委员。

        第三十六条  区政协委员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区政协委员或因为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向区政协书面提交辞职申请,经区政协党组会研究,与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协商,提出是否辞去委员的建议,经区委统战部、组织部报区委同意后,由区政协主席会协商同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区政协委员在职期间去世的,由区政协注销其委员资格,并通报区委统战部、组织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政协主席会负责解释,自区政协主席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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