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本依据,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为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加快建设成资同城化创新发展先行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雁江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下一届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委托主席会议主持,推荐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成员;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能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施政协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
(五)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听取并审议主席会议工作报告;
(七)执行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决定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政协资阳市委员会、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人要联系4—5名委员。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区政协主席会研究决定,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涉及的协商议题,由区委、区政府领导通报有关情况,通报专题由受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委托的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于会前一周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会前学习。原则上每次常委会会前进行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导学人员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审议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统一战线和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任务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副主任、机关党总支书记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驻雁江的市政协委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实行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委员和社会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委员、公民可列席和旁听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委员和旁听公民可由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委员和公民个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报名申请列席和旁听。具体事宜由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席请假。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举行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会或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